按日计罚是新修订的《环保法》的最大亮点之一,很多人认为此条文的出台将极大地改变目前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尴尬局面,倒逼违法企业迅速改正污染行为。但专家认为以当下基层环境监管的实际情况,并不是处罚额度高低的问题,而是是否履行环境行政处罚的问题,即行政处罚执行效率的问题。
对于基层环境监管来说,面对的是数量庞大的小微企业,部分小微企业主环境意识薄弱,对于环境违法处罚不理解、不履行,环保部门法定手段是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特定手段就是联合所在街道、乡镇,采取断水断电的措施,但往往没有法律依据,是所谓的土方法。
申请法院执行,虽符合法定程序但往往不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只有过了法律救济时限才能申请,且法院也往往无法追缴滞纳金,只能追缴原处罚罚款。因此专家认为,对于这些企业实施按日计罚意义不大,但是对一些大中型企业还是有很大威慑力。
再者,条文对环保部门的处罚额度进行了前提限制,要综合考虑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而这些因素单靠环保部门很难认定,无法通过具体计算得出处罚额度,不利于实际操作,且单单以这些因素作出处罚额度也失去了处罚的震慑意义。
最近环境保护部出台的《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按日计罚的适用范围、程序等作出了规定,回应了大家关注的焦点,但并未考虑当事人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时限。虽然在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原处罚决定的履行,但在法律规定的救济时限内又实施新的行政处罚,会不会引起争议?希望细则正式出台时,对此问题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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