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在国外回不来如何办理离婚,取决于双方能否达成调解,具体如下:
一、双方能达成调解的解决方式:
1、国外一方,委托国内的亲属、朋友或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需填写固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写好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需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再在国内法院起诉离婚。
2、与此同时,可由国内一方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好在诉状上写明已基本就离婚问题协商一致的事实,以求得法院及早开庭;
3、法院择日开庭后,原告及其代理人与被告代理人就离婚问题达成调解书。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一段时间后可领取生效法律文书。
二、双方未达成调解的解决方式:
1、国内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国外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与现居住在国内的夫妻双方的离婚案件不同的是,此类案件中国外一方当事人如不能回国或者不愿回国,也是可以的,只须办理相关手续之后、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即可。
男方不同意要怎么办理离婚
男方不同意离婚,女方可以单方面起诉离婚的流程和材料如下:1、写好离婚起诉状;2、准备好离婚诉讼需要的证明和证据,结婚证、身份证、孩子的户口或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相关财产方面的证据,包括房产证等的原件和复印件;3、拿着准备好的材料到管辖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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