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可转让的债权应为有效存在的债权。如果转让的债权不存在或无效或已经消灭,转让合同因标的物不存在或者标的物不能而无效。
其次,如果债权转让当时尚未形成,是否形成有待将来某一时刻的到来,或某一条件的成就,这类债权亦不同于不存在的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可以肯定。
一、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可以分为以下两个方面:一、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没有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的处理未依法征得其他股东同意而转让股权的行为,严格讲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如果其他股东追认的,则转让仍为有效。此种情形下,纠纷一般有两类:(1)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而受让人起诉出让人,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2)公司要求确认股东出让的股权无效。二、股权出让人是实际投资未到位者或抽逃投资者的处理在此情形下的纠纷,一般也存在两类。一为股权受让人以出让人欺诈为由,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或确认其为无效;二为公司债权人发现注册资金未到位,而要求出让人、受让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且前一纠纷往往因后一纠纷的发生而引发。在这类纠纷中,对于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也不能一概认定为无效。审判实践中,应具体考察出让人对受让人是否构成欺诈来确定合同效力或是否属可撤销合同。
二、债权转让合同生效时间是如何规定
债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成立债权转让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生效日期或条件确定合同的生效时间,债务人应当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转让对债务人无效,除受让人同意外,债权转让通知不得撤销。
三、担保人起诉债务人要注意哪些
担保人起诉债务人注意:债权转让一旦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就有效成立,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是否同意合同债权的转让,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债务人只决定债权转让是否对债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不是债权转让是否有效。因此,即使没有通知,在债权转让达成协议后,受让人将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债权人。受让人因债权受让而具有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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