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奸罪情节轻微会怎样判刑?
涉嫌强奸犯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强奸罪的情节轻微会做相应的减轻处罚,具体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特殊主体
(1)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完全丧失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实施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
(1)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2)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3)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强奸罪量刑标准
1、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1)强奸妇女1人的,为有期徒刑四年;
(2)强奸妇女2人的,为有期徒刑七年;
(3)对同一妇女强奸,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
2、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1)轮奸妇女的,为有期徒刑十一年,轮奸妇女增加1人,刑期增加二年;轮奸妇女增加1次,刑期增加二年。
(2)强奸妇女三人的,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强奸妇女增加1人,刑期增加一年。
(3)在公共场所强奸妇女的,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4)强奸妇女,致被害人重伤或精神失常的,为有期徒刑十四年。
(5)强奸妇女,致被害人死亡或自杀的,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6)强奸妇女,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7)既有强奸、又有轮奸行为的,先计算轮奸的刑期,每增加强奸妇女1人,刑期增加1年,对同一妇女强奸增加一次,刑期增加6个月。
3、重处规定
(1)奸淫13至14周岁幼女的,重处20%;被害人年龄每减少两岁,对被告人再重处5%。
(2)强奸怀孕妇女、强奸70岁以上老年妇女、强奸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少女的,从重10%。
(3)强奸妇女致被害人轻微伤的,从重5%;致人轻伤的,从重10%;致人重伤的,从重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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