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情形包括: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标的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的标的不具有新颖性,或者与别人先前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要求不是基于说明书,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规定范围的。专利标的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定义。
申请专利无效的流程
(一)无效程序的启动
无效程序启动的时间为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专利权之日起的任何时候,可以一直持续到该专利权终止后。由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能够对专利权终止前的某些事项产生影响,因此允许在专利权终止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无效程序启动的主体: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但是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权人不得宣告自己的专利权全部无效。
(二)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受理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启动无效程序后,成立合议组对无效宣告请求案件进行合议审查。绝大部分案件由3人(组长、主审员、参审员)组成的合议组进行审查。只有极少数案情重大的案件才由5人合议组(1名组长、1名主审员,3名参审员)进行审查。
(三)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作出
合议组经审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有三类;
一是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二是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三是维持专利权有效。
(四)后续的司法救济程序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
受理诉讼的法院和诉讼性质与不服复审决定提起的诉讼相同。需注意的是,无效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专利权无效宣告指的是国家的知识产权局公告,关于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的单位或者是个人认为该项专利权的授予是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那么是可以请求专利的复审委员会来宣告该项专利权是属于无效的一种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即导致专利权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主题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包括:发明、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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