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春市船舶登记受理条件是什么
(一)予以登记的条件:
1.申请人合法取得船舶所有权;
2.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相关规定;
3.属当地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4.进口船舶符合国家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规定并且进口手续合法、完备;
5.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和船舶识别号。
(二)不予登记的情形:
1.申请人不能提供权利取得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事项与权利取得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2.第三人主张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且能提供依据的;
3.申请登记事项与已签发的登记证书内容相冲突的;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宜春市船舶登记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五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第三十五条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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