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债权人之间分配财产的方法: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顺序进行清偿;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没有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顺序进行赔偿;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按照各债权比例进行清偿。
债务人具有很多债权人的清偿顺序
在司法实务中,多个债权人的受偿顺序一般为:
1、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2、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2)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3)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当一个担保物上抵押权、质押权及留置权并存时,应当按照:留置权;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的顺序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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