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被押解人的罪,是指他人以抢劫、纵放被押解人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抢劫被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对人犯的监督管理秩序;在劫夺押解途中,客观表现为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行为的对象是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劫夺监狱、拘留所等拘留场所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是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劫夺。在确定此类案件的性质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区分抢劫被押人员罪和妨害公务罪的界限。从广义上说,押解人犯也是一种公务活动,因此,劫夺被押解人犯也具有妨碍公务的性质。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目的不同。本罪必须有劫人犯的目的,妨碍公务罪不具备此目的;如果行为人没有抢劫被押人员的意图,仅通过暴力和威胁阻碍押人员的,不构成本罪,但可以构成妨害公务罪。2、关于罪数。行为人以暴力手段劫夺被押人员,造成被押人员伤害或者死亡的,或者杀害被押人员后劫夺被押人员的,或者劫夺被押人员后杀害被押人员的,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的相关说明
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押解罪犯的正常活动,危害司法秩序。客观方面,是对正在押解途中的人犯和嫌疑人进行劫夺。本罪是行为犯,有无被劫夺成功,不影响犯罪构成。只作为量刑情节。
2、在劫夺过程中使用暴力,致押解人员及人犯和嫌疑人死亡和重伤的,按牵连犯的原则,从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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