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知道的是知道的是形式案件是根据具体内容而决定是否进行公诉的,而所谓公诉案件,亦即刑事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的案件,以及对于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诉讼权利,通常称为"公权"。
一、审查起诉
1.案件受理
(1)公诉案件一律由检察院审查起诉。
(2)检察院对于公安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的期限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
(3)对移送的起诉意见书及其他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或者有遗漏的,应当要求公安按照要求制作后移送或者在3日内补送。
(4)对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采取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
注意:1.上级公安机关指定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需要提起公诉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审查起诉的内容:(全面审查)
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注意:2.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派员适时介入侦查活动,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3.审查起诉的方法
(1)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审查逮捕阶段,是可以讯问,可以听取。但是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
(2)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
(3)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后的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二次。
注意:3.直接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有困难的,可以通知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
4.审查起诉的期限
(1)审查期限:检察院对于公安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半个月。
(2)期限重新计算:
(a)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b)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注意:4.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的,应当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二、提起公诉
1.提起公诉的条件
(1)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2)证据确实、充分;
(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注意: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检察院应当以已经查清的罪行起诉。
(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
2.向法院移送的材料
(1)案卷材料。
(2)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材料,证人改变证言的材料,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其他证据材料。
注意:2.检察院立案侦查时认为属于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不属于检察院管辖,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直接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
注意:3.检察院在办理公安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罪行或者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注意:4.量刑建议: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除有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外,量刑建议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建议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可以具有一定的幅度,也可以提出具体确定的建议。对提起公诉的案件提出量刑建议的,可以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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