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辖权是根据以下原则建立的:
A。对在国内结婚、在国外定居的华侨,居住地法院以结婚地法院管辖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离婚诉讼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的,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该国的最后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居住地法院以离婚必须由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最终住所地在中国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双方都在国外,尚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程序:双方可直接回国办理离婚手续。如果他们不想返回中国,他们可以聘请在中国的代理商专门授权代理商。但授权手续应在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办理公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双方不得回国,居住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发出或者委托的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然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由当地爱国侨团认证。那么双方的代理人就可以在中国为双方办理离婚手续了
如果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协议,无争议的离婚可以通过中国法院办理。除上述授权公证文件外,还应提交下列公证文件:
双方及其子女的身份证件原件或复印件
原告申诉书、被告答辩书、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书、,而有关财产证据
如果双方未能就离婚等问题达成协议,可以通过法院办理离婚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明文件或者外文说明材料的,除对上述授权程序、身份证件、起诉书、状书进行公证、鉴定外,还应当对境外证据进行公证、鉴定,应附上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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