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法院确定事故发生的事实、原因并认定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对于交警部门认为事实不清、双方的过错无法判明、也无法确定事故责任的,法院审查现场勘验笔录等交通事故案件的全部相关证据,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侦查期间笔录可以做为证据吗?
侦查期间的笔录能做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做好下列工作:(一)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三)查找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四)其他调查工作。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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