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免于处理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被告人展某某的委托,山东xx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贵院审理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展某某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出庭辩护。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现仅做量刑辩护。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展某某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其悔罪表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属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理由和根据如下:被告人展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展某某于20**年5月**日主动到**路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依据《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展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通过庭前调解,被告人和被害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被告人一次性给付被害人10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表示不再追究。据此,可以对被告人展某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本案中,轻伤的损害后果是判断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还应综合考虑案件中被害人的过错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被告人展某某是在被害人拿出警棍边骂边欲打人时才和其扭打在一起的,厮打中仅是拳脚相加,没有任何凶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展某某属偶犯无前科劣迹,过去一贯表现良好,由于年轻冲动,在被害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没有很好的把握自己,造成了本案的损害后果。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为切实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真正做到正确裁量、罪刑相当,故可对被告人展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展某某的辩护人:
张xx
20**年1月**日
一、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况有哪些?
免于刑事处罚针对的是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没有产生比较严重的危害的犯罪行为,如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工具,被胁迫参与犯罪,正当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而造成重大损失的、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中止行为等,都可以采用免于刑事处罚的处理方式,采用免于刑事处罚的处理方式,必须依刑法犯罪和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确定。
免于刑事处罚,是刑法认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这里说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还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序,只是被认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所以不能认为是犯罪;情节轻微是受刑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只是情节轻微,对社会的危害不大,但其行为已超越违法的程序,构成犯罪,但依刑法的规定,这种犯罪行为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刑事案件的不同情况,给予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处罚或者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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