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亲属关系证明在哪办理
1、需要到本人或亲属户口所在地的市级以上公证处办理。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2、公证申请表应填写下列内容:
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证明法人的名称
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
二、办理亲属关系证明所需材料
1、身份证件。现住国内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现住境外自然人提供:护照(有效签证勿漏)或台胞证和户籍誊本或港澳身份证和通行证或其他境外居住证件。户口簿或国内注销户口证明。身份证(若有)。
2、亲属关系证明(由户籍管理部门或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出具),夫妻关系的,提供结婚证明即可。父母子女关系的,提供父母结婚证明和子女出生证明(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等)即可。
3、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三、亲属关系的定义是什么
根据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可以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类。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前者是指出于同一祖先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后者是指彼此本无该种血亲应当具有的血缘关系,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的条件,确认其与该种血亲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亲属,如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就是拟制血亲。姻亲是指除配偶外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包括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姻亲之间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具有权利义务关系。
血亲还可以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前者是指生育自己的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后者是指彼此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除直系血亲以外的亲属。
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我国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儿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如伯、叔、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亲属不等于家庭成员,有亲属关系的人可能分属于多个不同的家庭;家庭成员并不绝对有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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