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在医院输血感染艾滋病,在获得赔偿后,丈夫再上法庭怒讨性权利和生育权。随着法院一审判决的下达,这起我省首例生命健康权案告一段落,被告医院被判赔偿丈夫精神抚慰金3万元。
滁州市南谯区黄泥岗镇农民王某晓(化名)与妻子小惠(化名)于1997年结婚。2002年3月28日,小惠因患甲状腺疾病到滁州市某医院治疗,并于4月16日做手术。手术前,医院为妻子检查显示HIV(艾滋病抗体)为阴性。手术中,医院为小惠进行了输血。2005年5月,小惠的病再度复发,就诊时却发现血液HIV呈阳性,即感染了艾滋病。
在通过诉讼获得医院7万余元赔偿后,王某晓又再次起诉医院,要求医院因为输血导致小惠感染艾滋病并严重影响夫妻家庭生活及生育,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索赔8万余元。11月10日,该案在滁州市琅琊区法院开庭审理。
法院认为医院侵犯了王某晓夫妻俩作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判医院在判决生效后5天内一次性赔偿王某晓夫妻精神抚慰金3万元。王某晓及被告医院目前都没有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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