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下要件认定危险驾驶罪: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行为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有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等法定情形;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危险驾驶罪的认定
故意与过失的界限似乎已很明确,但一涉及危险驾驶的刑事个案,到底构成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其他的侵害人身、财产权益的相应具体犯罪,在很多情况下都变得模糊不清。但认定犯罪的主观方面存在困难,并不意味着我们的刑法理论存在问题。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主观罪过的问题只有当事人自己最清楚,而外界包括司法认定只能根据该罪过支配下的、表现于外的一些具体客观行为、举动及行为当时具体环境来判断推定。而人的认识可能存在一些偏差,应该说这也是人类认识论的一个客观规律。譬如,甲与乙有仇,甲捅了乙数刀致乙重伤,在不能确定其主观罪过的情况下,很难确定甲的行为到底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在司法实践中,有时迫于民意压力,司法机关或倒向被告人,或倒向被害人,或以犯罪后果选择罪名进行客观归罪。笔者认为,在危险驾驶刑事个案上,应当加强司法技术研究,提高侦查技术,完善刑事证据规则;在不能判定行为人主观罪过时,应坚持“疑罪从轻”原则,以刑罚较轻的犯罪进行定罪处罚,防止客观归罪和以犯罪结果、民众情绪选择罪名;同时,党委、立法、行政、司法等要形成合力,加强对依法治国的宣传,增强法律对民众的影响和引导力,降低民众对司法个案的影响。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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