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经熟人介绍,离婚后独自带着儿子的李女士与同样离异、大自己4岁的薛某相识。2009年7月,两人结成夫妻。李女士说,婚后,薛经常几天不回家,询问其去处,他称是在外做事。2010年1月,李女士用自己的积蓄,分期付款购买了一套房产。但自2010年5月起,李女士家开始不断有债主上门要债,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威胁、恐吓、打砸。到这时,李女士才知道,表面老实稳重的丈夫原来是个赌徒,其经常不回家是沉迷赌场,其长期不上班的原因,也并非是患病,而是由于染上赌博恶习,不得已辞去了公职。2010年11月,李女士收到了法院的4张传票,债主钱某等人将他们夫妻俩共同告上了法庭。
妻子是否需要替丈夫还赌债
李女士认为,自己根本就不知道薛某有这笔借款,更别说在协议上签字,这纯属薛某的个人赌债,是不法债务,不该由她来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2010年7月至9月,薛某分5次向钱某借款100万元,并出具了借款协议,协议上有薛某的签名;李女士的签名,经鉴定,非其本人所签。法院仍然判决李女士要与薛某一起偿还债务。
李女士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5月,二审法院以相同理由维持原判。同期审理的另外3起以夫妻俩为被告、诉讼金额共41万元的债务纠纷案,两级法院均作出同样判决。
明明是他欠的赌债,为什么要由我来偿还?2014年8月,李女士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办案检察官汪检察官审查后认为,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不当。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是基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检察官指出,否则只能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偿还,而赌债显然不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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