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司关于转发《天津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的扣减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6-05 22:24:07 1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87)税减字第518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天津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并根据实际经济拟订了《天津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扣减办法》。我司同意这一《办法》,现转发给你们,供参照执行。

附件:《天津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的扣减办法》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

天津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的扣减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资金进口货物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免税进口的建筑器材、生产设备、管理设备、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免税进口货物的实际价格,均应从投资总额中扣减。

第三条下列货物的价值应从投资总额中扣减:

(一)中方投资者以实物作为投资的部分;

(二)外方投资者以实物作为投资的部分;

(三)外商投资企业从国外免税进口的货物;

(四)外商投资企业从国外以租赁方式免税进口的货物;

(五)国外无偿提供并享受免税进口的货物;

(六)外商投资企业从国内购买可享受免税的“以产顶进”货物;

(七)外商投资企业从国家物资部门购买可准予退税的汽车;

(八)使用投资总额进口的其他货物。

第四条投资总额的扣减应以美元计算。如用其他货币投资的,应按外商投资企业合同规定的投资各方资金缴入开户银行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牌价折算。

第五条从国外进口的货物以海关认可的进口合同或发票所列价格作为扣减投资总额的依据。

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以租金总额一次扣减投资总额。

国外无偿提供的货物,以海关估定的价格作为扣减投资总额。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货物,因质量或其他原因不能使用而退运国外的,经海关确认后可重新使用原进口时已扣减的投资额度;但是,虽经主管部门批准和海关认可在国内转让、出售的货物,进口时已扣减的投资额度不得重新使用。

第七条海关每半年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核对。对投资总额使用完毕的外商投资企业再行进口的货物,应照章征税。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区、郊区、所辖县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全文88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海关总署 最新知识
针对海关总署关税司关于转发《天津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的扣减办法》的通知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海关总署关税司关于转发《天津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的扣减办法》的通知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