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居住证明,或者在本市工作的;
(二)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已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外地调入职工须将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按转出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与转入地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誉良好,有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五)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六)具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权属清晰的房产或宅基地作为抵押;
(七)同意在受托银行设立还款账户并同意授权划款;
(八)符合委托人和受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