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特点和分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广义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同义,狭义的法律责任,专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某种法律上带有强制性、惩罚性的责任。
(二)法律责任的特点
(1)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相联系。
(2)法律责任主要是一定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对违法者实行法律制裁的根据,在法律上应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3)法律责任体现了违法者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它具有国家强制性,是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的。
(4)法律责任还意味着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性反应和谴责。
(三)法律责任的种类
(1)根据违法的性质和危害不同,可以将法律责任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违宪法律责任。
(2)根据承担责任者主观上有无过错,可以将法律责任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3)根据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身份和名义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责任分为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
(4)根据承担责任的内容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责任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二、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
第一,要坚持法律责任的合法性原则。包括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
第二,要坚持法律责任的公正性原则。
第三,要坚持法律责任的合理性原则。
第四,要坚持法律责任的及时性原则,即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内,及时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第五,要坚持法律责任的不可避免性原则。
三、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
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即通常所说的免责。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实践中,免责的条件和情况主要有:
1.时效免责
即法律规定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惩罚性的法律责任。
2.不诉免责
即法律规定只要当事人不告,国家就不会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3.自首和立功免责
即刑法规定犯罪者在犯罪后有自首和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补救免责
即法律规定违法者在造成一定损害后,在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或应当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其法律责任。
5.协议或议定免责
即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的部分或全部地免除法律责任。
四、法律制裁的概念和分类
法律制裁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授权的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惩罚措施。
法律制裁是国家保护和恢复法律秩序的强制性措施,包括恢复权利性措施和对构成违法、犯罪者实施的惩罚性措施。
根据违法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性质和实施法律制裁的主体的不同,可以将法律制裁分为:
(1)刑事制裁。指国家司法机关对违反刑法的犯罪者依其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而采取的刑罚措施。刑事制裁是各种法律制裁中最为严厉的惩罚措施。
(2)民事制裁。指国家司法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而采取的惩罚措施。
(3)行政制裁。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而采取的惩罚措施。
(4)违宪制裁。指对违宪行为实施的一种国家强制性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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