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债权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3-04-05 15:20:55 1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债权,对债务人为一方意思表示而使债务部分或者全部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制度。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债务,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免除须以意思表示为之。

(1)免除在性质上一般认为属单方法律行为。

(2)它仅依债权人表示免除债务的意思而发生效力,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必要。

(3)免除既为债权人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在免除中应予适用。

2、免除须向债务人为之。

(1)向第三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发生免除的法律效力,债的关系并不消灭。

(2)例如,债权人与第三人约定抛弃对债务人的债权,而由第三人给予适当补偿。在此情况下,仍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另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债的关系才能消灭。

(3)当然,免除的意思表示可以向债务人的代理人为之。

3、债权人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免除为单方法律行为,自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后,即产生了债务消灭的法律效力。因此,一旦债权人作出了免除的意思表示,即不得撤回。

4、债权人须有处分能力。

(1)免除为债权人处分债权的行为,因而需要免除人具有处分该项权利的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得为免除行为;无权处分时,也不发生免除效力。

(2)债权人被宣告破产时,因债权人不得任意处分其债权,故不得为免除的意思表示。债务人因纯获利益,且债务人的处分能力与免除的效力无关,所以即使债务人行为能力有欠缺,免除仍可成立。

一、债务人是否可以部分履行债务

1、债务人可以部分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权利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费用的,由债务人承担。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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