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企业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1.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0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200元;
2.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7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860元;
3.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5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680元。
4.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05元。
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在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95元。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统筹地201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
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930元提高到9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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