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被匆匆注册的注册商标的权利。注册商标进入初步核准公告时提出异议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可以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初步核准的商标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抢先注册已被他人以不正当手段使用并产生一定影响的商标。强制商标经核准注册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争议,撤销强制商标。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或者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商标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作出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驰名商标的恶意注册,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注册商标有争议的,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自收到裁定申请之日起五年内,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通知当事人,并在限期内作出答复,在中国实际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的相关公众所知的商标应被认定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如果有证据证明该商标具有一定的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量或广告,则可以认为该商标具有一定的影响。也就是说,双方应提供证据证明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在一定范围内已达到相关公众的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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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商标权纠纷的管辖范围,以及如何认定商标权纠纷管辖法院
商标注册过程及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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