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行为属于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愿而主动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置于司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接受进一步交待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
(1)亲投,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亲自直接向司法机关、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投案。
(2)代投,是指犯罪嫌疑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投案,而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代投的特点:一是犯罪嫌疑人确有投案自首的意愿;二是犯罪嫌疑人确有暂不能亲自前往投案的正当事由;三是犯罪嫌疑人确有托人代投的真实意思表示;四是犯罪嫌疑人不能亲自前往投案的事由消失后,必须立即到案,并交代自己的罪行,不能以代投人己代交为由而拒不交代。
(3)陪投,是指犯罪嫌疑人犯罪后,在他人陪同下前往投案。
(4)送投,是指犯罪嫌疑人犯罪后,由其亲友将其送去投案。送投的特点:一是犯罪嫌疑人是由其亲友送去投案的;二是犯罪嫌疑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是在其亲友的规劝或精神压力下才不反对去投案;三是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送到司法机关后,必须自己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或承认司法机关己发觉的罪行,或承认其亲友所举报的罪行。
二、自动投案时间如何确定?
自动投案必须发生在犯罪嫌疑人尚未归案之前,这是对自动投案的时间限定。自动投案的时间跨度大,既可以在犯罪被发觉之前投案,也可以在犯罪被发觉之后投案。但其前提应是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投案。
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是指:
(1)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之前;
(2)犯罪事实已被司法机关发现,但犯罪分子本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
(3)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以被司法机关发现,但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采取讯问或强制措施之前;
(4)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尚示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犯罪分子形迹可疑而被审查、教育主动交待的,也符合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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