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无民事行为人或限制民事行为人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精神病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人,他的配偶是其监护人,又是离婚诉讼的对方当事人,对此是否需要根据特别程序变更监护人,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也给实际上的操作造成了障碍。
为了有效的保护精神病人的离婚诉权,从而为其配偶权提出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在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中,建议民事诉讼法修订时应直接排斥配偶的法定代理人的资格,其中的道理不言自明,由其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但后一顺序的监护人怠于行使监护权,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得以提起特别程序变更监护人,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精神病人提起离婚诉讼,以确保精神病人离婚诉权的完整性,进而为精神病人配偶权的司法救济扫清障碍。值得注意的是,虑及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为原则,此时的诉讼代理人可不具有监护人的身份,不行使代理其进行诉讼以外的其他监护职责。如判决不准离婚,仍由其配偶担任监护人,如判决准予离婚,则应在判决中直接认定法定代理的监护人身份。这样就避免了需要变更监护人而引发新的争议,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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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杨小君:《精神病人非自愿住院亟待规范》。
7、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199页。
精神病人能否离婚呢精神病人离婚有哪些标准
在离婚诉讼中确定精神病人的标准如下:
1、间歇性精神病的标准是有时能够辩认,有时不能辩认自己的行为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标准是不能完全辩认自己的行为的;
3、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标准是完全不能辩认自己的行为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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