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探亲被探望人的身份证明和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或者就学、因私应聘就业的证明及邀请信。被探望人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提交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外国护照等国际旅行证件复印件。被探望人是在香港就学或者因私应聘就业者及其随行家属,提交被探望人的中国护照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复印件、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业、就学、亲属类进入许可等证明复印件;被探望人是在澳门就学的,提交往来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相应签注复印件。交验结婚证等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复印件,或者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或者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交验原件。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亲属的,3年之内再次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不再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2)商务提交申请人所在企业、经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登记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提交所在企业法人代表或者企业、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事部门出具的派遣申请人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证明。申请有效期在1年(含)以上的商务签注的,申请人所在企业或者经营单位应向直辖市或者地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申请备案的企业或者经营单位须符合下列条件:确有需要派人员经常往来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的;本单位人员无在香港或者澳门从事非法活动被遣返的记录。
(3)培训赴香港接受培训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培训类进入许可复印件,交验原件。
(4)就业应聘赴香港就业者或者其随行家属,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业类进入许可或者就业者家属类进入许可复印件,交验原件。
(5)就学赴香港或者澳门就学的,交验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在内地招生的港澳地区高等院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者其它就学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香港就学的,还须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学生类进入许可复印件,交验原件。
(6)其它因其它非公活动确需赴香港或者澳门的,提交与从事该非公务活动相应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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