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量刑标准
时间:2023-04-14 17:20:36 2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量刑标准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职务侵占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1、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

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2、有侵占的行为

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

3、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如果仅仅就是非法占有公司、企业的财物,没有达到一定的数额的话是没有构成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起点一般是五千到一万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话就是达到十万元以上,职务侵占的设立是为了更好地约束工作者的行为,保障公司的权益。

三、怎么收集职务侵占罪立案证据

证据可以是: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通常情况下,犯罪证据由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来搜集证。

首先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侦、控、审三部门搜集、采信的证据除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三个条件特征。

其外认定职务侵占罪的证据体系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考虑:

1、调取有关被害单位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和劳动合同,证实犯罪嫌疑人的职务、身份的证据材料,以确定犯罪主体。

2、犯罪嫌疑人所占有的财物是否为利用职务上便利的证据材料。

3、调取财物账目等有关犯罪对象和数额的证据,并由司法会计审计部门作出审计鉴定报告。

4、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收集相关的物证,如用来平帐的假发票,伪造、变造的有关帐目的凭证等。

5、犯罪嫌疑人所侵占财物的去向的证据材料,如挥霍、还债等。

6、追缴的赃款、赃物,根据需要进行拍照固定证据,并由估价部门对赃物作出估价鉴定。

7、有必要的对提取的文字材料进行文字鉴定。

8、询问案件涉及的参与人、知情人、关系人,获取案件有关事实和证据。

9、审讯犯罪嫌疑人,应问清:

(1)犯罪的动机、目的;

(2)犯罪的手段、方法,重点在于是否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

(3)犯罪的时间、地点、次数、作案过程;

(4)赃款、赃物的去向;

(5)有共同犯罪的问清预谋、分工情况,区分地位、作用,确认分赃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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