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三种情形下,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司法解释虽然明确规定了这三种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但是并没有限制其他情形下可以返还彩礼,就是说,除了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返还彩礼的情形,还存在其他情形,即可以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
总的来说,在判断彩礼是否返还、返还数额上,要充分考量男女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婚前交往时间的长短、彩礼的数额与家庭收入水平、是否生育子女、子女由谁抚养、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或离婚的原因和过错、当地风俗、彩礼使用情况等多种因素,对案情进行综合的整体把握。
一、婚前的大额赠与,分手后,可以要回吗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对于大额财物的赠与,如果是基于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其赠与行为可以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合同未实际生效,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财物。
如果是出于纯自愿的感情赠与,与彩礼有着本质不同,因此,对于男女双方之间为表达情感,并非基于彩礼习俗,而是出于自愿的赠与行为,即使金额较大,司法也不宜过多干预,应按照一般赠与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避免简单问题复杂化。
婚前男女之间的资金来往,也有可能是借贷,对于一方主张为借贷关系的,要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有关借贷关系的认定标准、举证规则进行处理。
二、能否将代收彩礼的对方父母列为共同被告
对于代收接受彩礼的女方父母能否被列为被告的问题上,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作为被诉主体。男方将彩礼交于女方父母这是一种地方风俗习惯,当男女双方结婚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同居关系无法继续进行时,作为接受彩礼的父母,负有部分或全部返还的义务。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作为被诉主体。婚约财产纠纷的法律关系主体是同居的男女双方,如果将女方父母共同列为被告,则存在诉讼主体不适格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中能否将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的答复》中,对该问题给予了答复:一般习俗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故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是适当的。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都可能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但是,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并不一定意味着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在有证据证明女方将接受的彩礼交付给父母、近亲属的,或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可以判决女方的父母或者近亲属在相应的范围内共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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