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国家赔偿的单位有哪些
时间:2023-03-26 14:21:50 12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申请国家的赔偿义务机关为在自身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以及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

一、无罪的国家赔偿是什么

1、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2、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3、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4、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二、刑事赔偿完了还蹲监狱吗

刑事赔偿完了也有可能要尊监狱,因为申请国家赔偿不一定是当事人无罪,侵犯罪犯的合法权益的,罪犯也能申请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三、提起刑事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

我国赔偿法规定的刑事赔偿并不简单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无罪作为标准加以衡量和确定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刑事赔偿必须具备两个要件:

第一,必须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了一定损害后果,必须明确行为是作为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为,否则不发生刑事赔偿;

第二,有关机关和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实施了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职权的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对事实认定发生错误或者适用法律不当,发生错拘、错捕、错判以及刑讯逼供、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损害的行为,要求一定机关和人员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侵权的行为,造成了侵害当事人人身自由及财产权利的损害后果,否则也不发生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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