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指依照民事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主要是由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者组成,只要证据符合三者,那么该证据就可以成立。
如何进行质证:
1、质证准备
收到对方的证据后,应当与当事人紧密沟通,就对方提交的证据形成质证观点,主要围绕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询问当事人这些证据是否存在、真实?对我方不利的证据有否可以否认的可能?
2、质证技巧
总的一个原则是围绕着“三性”进行。首先要听清楚对方在提供这些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紧紧围绕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开展开质、辩、验、判。逐一识别、判断。就证据来源形成是否合法、与诉求的关系、有否完全质证、是否可用推定等发表综合意见。
3、对日常常见的一些证据进行质证。
民事证据证人有利害关系的证明力如何
在我国的证据制度中证人证言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而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是最为常见的证人证言形式,具有典型意义。关于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及其证明力,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一些条文有所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七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民事诉讼中所谓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是指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人,就其亲身感知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作出的客观陈述。这里的利害关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直接利害关系,指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具有血缘身份上的关系,如近亲属关系;其二,间接利害关系(也可称为一定利害关系),是指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没有近亲属关系,但存在可能影响证言公正性的身份、情感、利益上的密切关系,包括:一般亲属关系、同事关系、朋友关系、邻居关系、以及商业伙伴关系等等。
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集中出现在婚姻家庭纠纷、遗产继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侵权纠纷等传统民事纠纷案件。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清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有时甚至成为当事人提交的唯一的一类证据。然而,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因证人与当事人存在着某种特殊关系,就此类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往往遭到很多质疑,但相关立法对其认证规则又缺乏系统、严密、可操作性的规范,导致了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难以把握。正是由于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具有有用又难用的特点,民事审判中法官如何审查认定此类证据,就成为了证据认证活动的焦点和难点。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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