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押金是合同欺诈吗
时间:2023-05-07 10:45:36 2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案情回顾:

2004年4月12日,被告胡冒充一家皮革工业公司的名字。2004年至2005年,他以招收仓库管理员的名义,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举办名优产品交易会,使用伪造的企业财务专用章,盖上“财务专用章”并冒充公章。与徐某签订了雇佣协议,根据协议,被告胡某向徐某收取1万元“保证金”。通过同样的方式,他们分别与熊某和徐某签订了雇佣协议,并收取了各自1万元的“押金”

律师点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欺诈行为层出不穷,其中利用劳动合同收取定金的欺诈行为是主要表现之一

根据刑法第224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事实或者隐瞒事实,骗取对方大量财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犯罪人常用的欺骗手段概括如下:(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无实际履行能力,通过先履行或部分履行小额合同,诱使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4)在收到另一方支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匿;(5)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其他方式骗取对方财产的。当然,无论行为人采取何种欺骗手段,只有当其诈骗的财产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

在本案中,被告与徐某签署的《雇佣仓库管理员协议》和《雇佣展览部主任协议》,熊和徐应属于劳动合同,即劳动法调整后的劳动合同,它反映的是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而不是社会经济秩序中的经济关系。因此,这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本案的另一个焦点是客观行为。合同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是“虚拟合同主体”的诈骗。也就是说,以虚构单位的名义或以其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这是合同欺诈者最常用和最常见的欺诈手段。在本案中,被告并未主要通过合同进行欺诈。他主要利用伪造事实雇佣被害人,然后通过收取担保金进行诈骗。这不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与是否履行合同以及履行合同的内容无关。签署合同只是为了掩盖欺诈。此外,《劳动法》禁止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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