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需要合并的,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吸收合并是指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合并后存续的公司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解散的公司应当办理注销登记,解散的公司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合并后存续的公司应当提交下列变更登记文件和证明:(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合并协议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各方股东大会(或其所有人)同意合并的决议(主要说明拟合并的公司和合并的主要内容)
(3)报纸、期刊至少刊登三次合并内容公告合并各方
(4)合并后拟解散的公司偿还债务或提供债务担保的说明
(5)公司新一届股东大会的决议(主要说明合并后的股本总额及其构成,公司领导班子是否发生变化,修改公司章程,(六)公司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公司章程变更对照表)或新公司章程(七)全体股东出具的确认函(八)新公司法人资格证书股东或自然人身份证明〈9〉合并后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单(A:法人)、股东(发起人)名单(B:自然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简历、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会成员〈10〉,需说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许可机关印章)
(11)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室提供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专用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三)存续公司股东会同意合并协议(四)公司股东会批准合并的决议(五)刊登合并各方合并内容公告三次以上的报刊;(六)对合并后拟解散的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债务担保的说明;(七)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印章)和公司公章
(8)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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