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承担。如果是双方都违法合同的,违约双方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任何一方只要违约都应因自己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过错责任的原则是指发生合同违约责任后,只有违约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虽有违约事实,但其对违约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则不承担违约责任,过错责任虽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也有弊端,增加守约方举证的困难,增加了法院认定事实的难度,适用它有很大的随意性,因违约发生的纠纷,违约方违约过错程度很难有一个准确的量化标准按过错大小的划分实际上为审判人员主观确定带来较大的随意性,也不能排除人情关系对过错责任认定使其更大程度上的随意性。
交房违反合同规定开发商支付9000多元违约金
椒江东京湾一业主将房产商交房交房违反合同规定告上法院,椒江法院经审理判定开发商支付9000多元违约金!
开发商在合同中承诺,燃气在交房并交费后一个月内接通,结果没有按期履行,被法院判决承担逾期接通燃气违约金。
2005年6月16日,家住椒江的金先生,与开发商台州某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协议,约定台州某公司将坐落在椒江东京湾自由城3幢1单元1102号房屋以632636元的价格卖给金先生。开发商应于2006年8月20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将符合合同约定并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金先生使用。燃气在交房并交费后1个月内接通,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开发商应自到期日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使用之日止,按日向金先生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金先生支付开发商购房款632636元。开发商于2006年10月20日向金先生交付房屋。2006年12月28日,金先生与开发商对房屋销售款进行了结算。但由于规划的“四号路”未建设,燃气公共管线无法按计划接通,后铺设临时管线,于2007年2月14日接通运行。金先生于2006年11月26日支付了燃气开户安装费,2007年5月22日实际接通。
于是,金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椒江法院经审理认为:金先生与被告台州某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被告在合同中承诺,燃气在交房并交费后一个月内接通,故被告应在原告2006年11月26日交费后一个月内即2006年12月26日开通,但被告实际是在2007年2月14日接通运行整个小区的燃气,应承担逾期接通燃气的违约责任。故判决被告支付逾期接通燃气违约金937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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