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00)45号)第三条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一、中国刑法最高可判多少年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对于单一罪的有期徒刑最高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15年。如果在数罪合并执行或再犯新罪后,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有限徒刑为二十五年,此情况下总刑期不满35年的,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20年。在宣判前,一人犯多项行罪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给予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与此同时,法律也规定,管制的最高年限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另外,在数罪并罚中如有判处附加刑的,需根据种类执行,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有什么
数罪并罚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并科原则。将数罪定罪量刑后,将各罪所处的刑罚加在一起执行。主刑和附加刑简单加,罚款简单加;
2、吸收原则。将数罪定罪量刑,然后选择最重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余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吸收。判处死刑时只执行死刑,死刑可以吸收所有其他主刑。没有死刑判决但判处无期徒刑的,只执行无期徒刑,可以吸收其他无期徒刑以下的主刑。罚款和没收财产并罚,只执行没收财产;
3、限制加重原则。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以数罪中最高刑罚为基础,数刑合并刑期以下的,依法酌情决定执行;
4、混合原则。根据不同的刑种,采用上述不同的原则。
三、同种漏罪是否会实行数罪并罚
认为如果所发现的漏罪与已判决的罪属同种罪行,不应数罪并罚。
1、首先,根据法律规定,数罪并罚的前提必须是行为人犯有数罪即同一行为人犯有实质的数罪或独立的数罪。如果漏罪与前罪是同一种罪,应当认定为连续犯,按一罪处罚,而不应数罪并罚。
2、其次,从司法实践看,对同种漏罪数罪并罚,会出现罪刑不相适应的情况。
同一罪名的漏罪处理方法应将漏罪的处罚和之前的处罚相加,作为量刑的依据。主要分为以下几点:
1、漏罪应当先并后减;
2、新罪应当先减后并;
3、既有漏罪又有新罪的,应当先将漏罪进行先并后减得出刑期,再将新罪刑期与前罪还未执行的刑期相合并进行处理。
对这种情况的并罚采取的是先减后并的原则,即用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新犯的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犯罪分子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算在新的判决确定的刑期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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