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长错误纠正方法
时间:2023-10-07 03:00:13 31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有权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如果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如果人民检察院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况,就有权力向法院提出相应的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人 民 检 察 院 申 请 再 审 的 规 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再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申请再审人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民事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经审查,如果申请再审人在申请再审提供的证据系其在原审中应当提供而且能够提供但不提供或者故意隐瞒证据直至申请再审时才提供的,不作为再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

当事人申请再审时,需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如对方当事人不提交书面意见,不影响法院审查,可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人民检察院有权向法院提出相应的纠正意见。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时,需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如对方当事人不提交书面意见,不影响法院审查,可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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