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城镇自由职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试行意见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增强社会保障能力,保障我市城镇自由职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现对我市自由职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自由职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从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有合法经济收人的外员。
二、自出职业人员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参保手续。
三、自由职业人员每年按出生月份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下一结算年度的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缴费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工资基数确定后,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不得变更(每年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为一结算年度)。
四、自由职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参照我市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确定为其缴费工资基数的20%。
五、自由职业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计算缴费年限。自由职业人员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终身不变。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被保险人退休后支付养老金,不得挪作它用或提前支取。
六、自由职业人员缴费期间视同就业。自由职业人员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录用并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当年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入本人个人帐户。自由职业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转移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存储额。自由职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或统筹范围流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存储额。
七、自由职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由本人持有关材料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自由职业人员从办理退休手续之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养老金。养老金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l、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我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数乘以20%计发。
2、个人帐户养老金:按照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累计额除以120计发。
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自由职业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缴费年限虽然己满15年,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由职业人员,应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国家政策允许的不缴费期间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九、自由职业人员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一次性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自由职业人员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未领取完的部分,本息一次性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自由职业人员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去国外、境外定居的,个人帐户存储额本息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自由职业人员退休后死亡,由其亲属凭死亡证明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领取丧葬费。
十、本意见从二00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试行。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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