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是根据《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设立的实体。资金来源主要是以非公开方式向少数特定机构和特定自然人募集投资者。一旦他们出资,他们将成为基金的股东或合伙人。募集资金一般由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投资使用。与公开发行相比,证券发行方式的区别在于是否向未指明的公众发行或公开发行证券
非法集资是一种犯罪行为。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发行股票、证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向社会募集资金的行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等方式向投资者偿还本息或返还。非法集资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私募基金是一种正常的金融投资方式,而非法集资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两者有本质区别。但在现实中,无论是天堂还是地狱,一种思想之间的界限都是模糊的。本文用五个不同点简要阐明了两者之间的界限。是否公开募集
私人资金,顾名思义,只能从特定对象私下募集,而不能像公共资金那样向公众募集(需要有更严格的条件和审批程序)。因此,一些公共资金的方式在私人资金中被严格禁止。如不允许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传播媒体进行宣传,不允许通过传单、短信、微信、博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明对象进行宣传推广。在实践中,金融讲座、投资研讨会等宣传形式无形中将私募股权基金的筹资行为推向了犯罪的边缘,基金公司应谨慎行事。如果相关机构采取上述方式向社会宣传推广,可能会违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
II。是否登记
合法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登记。“非法集资中的“违法性”,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因此,私募基金是否注册是其法律因素之一
III。是否为真实项目
私募股权基金的启动通常基于一个项目,并且筹资协议需要指明该基金用于哪个项目。真实项目的存在是私募股权基金合法性的关键因素。同时,真正的项目还包括资金是否专用。私募股权基金应专款专用,最好委托第三方机构托管或委托贷款。基金财产必须与基金管理人的财产区分
在实践中,一些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基金管理混乱,资金没有指定用途或委托商业银行,甚至使用个人银行卡营运资金,未严格按照管理规定进行资金运作。一旦这些违规行为被犯罪分子利用,就会出现“拿钱逃跑”、“拿钱当自己的财产大肆消费”、“用钱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况,容易给私募股权企业带来违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风险。因此,如果该项目不存在或资金未用于该项目,则可能转化为“非法占有”的筹资欺诈。私募股权基金是否有很多人,应严格限制投资者和人数。在数量限制方面,单个私募基金的累计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法》等法律规定的具体数量:以股份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不符合上述规定且人数超过限额的,很可能构成非法集资。虽然非法集资犯罪化并不单纯考虑投资者的数量(考虑投资金额),但根据私募股权基金的特点,如果投资者的投资金额少,投资者的数量大,涉嫌非法集资
目前,私募股权基金通过代理持股或渠道集资,这是由于谨慎操作所致。这种行为给私募企业的经营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一旦超过投资者人数上限,很容易被怀疑向不明对象募集资金,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否承诺收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会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如果私募股权基金的发起人承诺向投资者提供高比例的担保收入,就偿还本金和利息或确定回报给出明确协议,则该机构也属于犯罪行为。非法集资中的“承诺”,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权益等形式偿还本息或回报。一般来说,基金公司只能强调“预期收益”,并表达投资风险
非法集资是从未指定的社会公众那里募集资金。其筹资过程不透明、不规范,甚至可能采取欺诈手段。因此,其信用风险相当大,容易造成社会混乱,影响金融秩序的有序运行,甚至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民间融资属于法律允许的商业行为,其运作应当受到法律的适当规制,才能充分发挥其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积极意义。由于投资者数量有限,可以监测和防止私人融资对金融系统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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