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讯是指司法机关传唤案件当事人于指定时间到指定场所接受讯问;传唤是指司法机关命令诉讼当事人或其他特定人于指定时间到案所采取的措施。传唤的目的是使诉讼程序按计划进行,弄清案情,使案件得以正确及时地处理。传唤须用传票,载明受传唤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传唤事由,到案的时间、地点,并要依法送达。受传唤的人应按传唤要求准时到案,无正当理由拒绝到案的,要承担法律上规定的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传讯与传唤基本上是通用的,无严格界限,即传讯亦称为传唤。
刑事传唤与拘传的区别是什么
(1)强制力不同传唤是自动到案,拘传则是强制到案。
(2)适用的对象不同传唤适用于所有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拘传则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适用时是否一定需要法律文书不同拘传时必须出示《拘传证》,传唤在大多数情况下也需要出示《传唤通知书》,但《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不经传唤,直接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处于取保期间的刑事案件当事人,需要遵守诸如被检察院、法院传唤时若是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等的规定,对于拒绝被传唤的情形,想要传唤被取保者的法院、或者是检察院等,可以依法实施强制传唤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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