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九条[伪造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
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伪造货币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实行伪造行为
(1)仿造真货币的式样,即以客观存在的人民币或外币为伪造对象(以真货币为前提)
(2)非法制造出足以使一般人误以为是货币的假货币
(3)伪造手段的多样性,抗检性增强。
3、犯罪主体:没有货币发行权的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以牟利为目的,意图进入流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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