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新公司法对公司自治的松动,主要体现在对公司章程的赋权上。基于此,我以为公司章程不仅是公司宪章、契约,抑或自治法规,更重要的是成了公司各利益主体博弈的竞技场。公司章程自治问题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公司章程的修改限制问题.对于公司章程修改的限制,根据契约理论和各国立法例,应把握以下原则:
1、实体方面,关于修改内容的限制:
(1)不得删除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2)非经同意,不得变更该股东既得权;
(3)非经同意,不得给股东新设义务;
(4)非经股东一致同意,不得给部分股东设定新权利。2.程序方面,(1)修章动议: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监事;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股10%以上的股东,监事会。(2)修章决议:有限责任公司,须经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按上述维度,则案例中的效力问题便迎刃而解。二,关于公司章程的自治空间关于制定完美个性章程方面,可操作的步骤是要研读公司发条,找出公司法允许章程自治的空间。经笔者整理,新《公司法》允许章定的共计26处,分别是:1.总则方面:12条关于经营范围,13条法定代表人选择权,16条对外投资担保;2.有限责任公司:25条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35条分红可不按出资比例,38条股东会的其他职能,42条会议通知的15日例外,43条表决权可不按出资比例,股东会议是表决程序,45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46条董事任期,47条董事会的其他职能,49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51条执行董事的职权,54条监事会的其他职权,56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72条股权转让的例外规定,76条股东资格的继承。3.股份有限公司:82条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100条准用38条股东会的其他职能,101条临时股东大会的着急情形,109条准用46和47条董事的任期和董事会的其他职权,111条临时董事会的召集通知方式和时限,114条准用50条公司经理的职权,118准用53条监事任期,119条准用54和55条监事会的其他职权,120条关于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三,关于公司章程的外围雷区这可能是个拙劣的比喻,即公司自治不可侵害或违反的底线,反之则无效。主要)有:(1)强制性法律法规;
(2)社会公益;(3)股东利益;
(4)债权人,职工等相关人主体利益。四,关于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关系从理论应然的角度认为公司法完全在于自治,应不断放松管制与超越创新,但法制的稳定性和普适性要求有必然使公司立法与商事活动向背离,要实现在公司法规范内公司自治,无异于带着镣铐跳舞。所以就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关系问题理论界与学术界才有如此大差异。随着我国宏观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制度的不断完善,尤其是“章程意识”不断觉醒,未来的公司法律应该更高级的全方位服务,不仅要求合法合规更重要的是在不违法的基础上,利用公司的自治空间。而且,我国公司法进一步放松管制与国际接轨乃大势所趋,事关股东、债权人、董监事及高管利益重大事项都将在公司章程中有所反映。公司章程也必将成为公司各利益主体利益角逐的竞技场。(作者:深圳大学经济法研究生曹晓宁)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