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的材料来源是怎么样的呢
时间:2023-07-24 15:52:03 24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立案的材料来源立案材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的或者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交的有关犯

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情况的材料。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情况,作为立案的材料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单位或者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

2、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

3、犯罪人的自首。

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自行主动获取的材料。

5、其他机关移送的材料。

刑诉法第八十四条对立案材料来源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立案材料来源】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条文注释:

立案材料是指刑事立案阶段所依据的可能作为证据证明有刑事罪案发生的信息、资料。这些信息资料能够提供侦破刑事案件或缉拿犯罪嫌疑人、收集其他相关证据的线索。立案后,这些材料如果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能成为案件审理中的重要证据。立案材料主要有以下来源:

(1)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直接发现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2)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举报;

(3)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

(4)犯罪人的自首。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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