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所持驾驶证应当合法取得,且在有效期限内(包括换证期限、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期限、审验期限)。
2、该驾驶证所记载信息应当与系统中核查的信息一致,驾驶证状态不得为“吊销、注销”、“违法未处理”、“事故未处理”、“超分停用”、“暂扣”以及“逾期未换证/逾期未体检“等非正常状态。
3、身份证明是指:
(1)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暂住人员同时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居住或暂住证明;
(2)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3)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4、近期一寸免冠白底彩照可在车管所3号楼一楼照相室拍照。
5、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可在车管所3号楼一楼体检中心体检领取。
6、驾驶人出生年月未变,身份证号变更了可在办转入时一起变更证号;如果姓名、出生年月日有变化不能转入,只能在驾驶证核发地做信息变更以后再转入;所持的机动车驾驶证显示的“初领日期”时不满18周岁不予转入;驾驶证已经过期不予转入;驾驶证有违法未处理不予转入;驾驶证显示发证机关是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核发的不予转入,先转入当地交警支队车管所再办理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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