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阿姨通过某互联网胡工平台被介绍到上海黎某父母家中照顾一对老人。去年,华阿姨出现发烧症状,送医院后清酒无效死亡,死因是发热引起的急性呼吸衰竭。华阿姨家属要求平台赔偿100万元、雇主黎某赔偿58万元。法院驳回,黎某自愿赔偿1万元。
雇主黎某为何不用赔偿?
本案中华阿姨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从事护理工作,她完全可以自己判断自身的身体状况,可以及时前往就医。黎某作为雇主,其父母未阻止华阿姨就医,且已尽到提醒注意、及时拨打120没有延误就医。
根据《民法典》,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华阿姨的死因为自身原因,并无证据证明这是由于提供劳务造成的。综上,黎某不需要承担责任。
雇佣关系责任是怎样?
雇主在雇佣员工时其实也是形成了一种劳务关系,雇主就是用人单位,需要对员工负起法律上的各种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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