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写谁的名字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因此,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在签订授权委托合同时,应该填写委托人的名字,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等。
二、授权委托书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一般情况下授权委托书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1、委托人的个人信息。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住址等;
2、受托人的相关信息。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如果受托人是律师的,只写律师姓名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即可;
3、委托事由及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的应写明具体的授权范围;
4、委托人、受托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三、受托人超越权限代理怎么办
受委托人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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