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某(74周岁)在自家附近碰到赵某某(女,11岁),然后将其带到家中卧室内实施奸淫,事后拿了五元人民币给被害人赵某某。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经法庭审理,汤某获有期徒刑七年。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宣判一起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被告人汤某(74周岁),以少量钱财多次引诱奸淫11岁幼女赵某某,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经法庭审理,汤某获有期徒刑七年。
据了解,被告人汤某在自家附近碰到被害人赵某某(女,11岁),然后将其带到家中卧室内实施奸淫,事后拿了五元人民币给被害人赵某某。被害人赵某某母亲发现女儿有钱买零食,经过追问才得知赵某某被性侵害,遂与丈夫一起到被告人汤某的家中将其找到并当场报警。后查明,被告人汤某以少量钱财引诱被害人赵某某,在其卧室内先后对被害人赵某某共实施了五次奸淫行为。
不满物业管理实施报复行动七旬老汉划损轿车赔钱获刑
因对小区管理不满,年届七旬的秦某决意“杀鸡儆猴”,给小区物业一个“下马威”,于是凌晨时分将停放在小区内的3辆轿车用砖块划损。昨天,闵行区法院在其赔偿了车主损失的基础上,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秦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已经退休的秦某对小区管理十分不满,几次“规劝”却无人理睬,内心怒火越烧越旺。去年7月9日凌晨,他趁小区管理人员不备,用砖块将停放在小区地下车库和停车位上的奔驰、帕萨特轿车车身划损。经物价局的物品财产价格鉴定,3辆轿车的车损价值共计11570元。两周后,秦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接受讯问。之后,其亲属代为赔偿了全部损失。
法院认为,秦某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其能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故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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