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滞纳金指的是持卡人在信用卡到期还款日实际还款额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情况下,最低还款额未还部门要支付滞纳金。
根据了解,滞纳金的比例由中国人民银行同一划定,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门的5%。但因为各家银行政策的不同,所设的最低额度也不绝相同。
1,滞纳金的产生基础是公法之债的不履行。
"假如债权的观念可以理解为特定主体之间一方哀求另一方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的话,那么这种观念决非私法所独占,而应为公法,私法所共通。"一般而言,公法之债具有以下特点:2,公法之债是一种法定之债,遵从公法强制原则,故其从产生到消灭的全过程,均由法律明确划定,不由当事人任意选择而定,不承认以和解方式解除其债务关系;而私法上的合同之债为商定之债,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而成立的,来源于私法自治原则的合同自由原则。
3,公法之债具有一方主体的特定性,主要表现为国家或者政府;而私法之债的主体并无穷制,民事主体皆可成为私法之债的主体。
4,公法之债具有金钱给付性和关系内容的不均等性;私法之债不以金钱给付为限,而且其给付内容一般具有价值的对等性。
滞纳金的征收主体
滞纳金的课征主体是法律划定的行政机关。
对于执行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仍是司法机关,两大法系本来有重大区别。其根源在于对于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性质的熟悉,普通法系国家从来都将行政强制执行权望成是司法权的一部门。
在美国行政法上,将行政强制执行的手段(执行罚)称为"简易权力(smmarypower),属于简易步履(smmaryaction)的一种形式”而行政机关的简易步履,是一种例外的行政执行程序。
这种执行方式由行政机关以实力直接实现执行目标,不需要法院的支持。然而不能以为这种执行方式和法院完全无关。由于行政机关的简易执行行为是否符正当律划定,是否超过必要的范围,仍旧处在法院的监视下。"但在大陆法系的很多国家则历来将行政强制执行权望成是行政权的一部门,由行政机关自行执行。
在法国行政法上,"行政处理确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理中所划定的义务时,行政机关在必要时可依职权强制执行,毋须哀求法院强制执行。这是行政处理的一种特权。"行政机关在当事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时,并不天然地享有强制执行的权力,仍应视法律的详细划定判定自己能否实施强制执行。并且,从我国已经形成的强制执行轨制可以十分明确地望出,行政强制执行是国家机关对不履行行政义务者所采取的强制手段,因而,行政强制执行权不是由行政机关所独享,事实上,司法机关享有尽大部门的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二字,并不意味着强制执行权属于行政机关,而是实现行政权的手段。"由此衍生出滞纳金的法定原则,即滞纳金的设定必需有法律(狭义上的法律)依据,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的程序执行。
滞纳金官司怎么处理
信用卡滞纳金条款的法律依据是《;》的第22条,即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行为,应当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门的5%收取滞纳金。从逻辑上说,每一法律规范是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门构成。
可见,该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是未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行为,法律后果是应当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门的5%收取滞纳金,显然,该法律后果就是违背发卡行和持卡人间信用卡领用合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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