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一般应包括以下几点:
1.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社团组织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业务范围等。
2.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意义、目的)。
3.商标(标志)含义。
4.该商标证明的内容简介(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和特点)。
5.使用该商标的条件、手续、程序。
6.委托或指定检测机构名单。
7.收取商标使用费及费用数额。
8.使用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9.使用权的丧失。
10.使用权不可转让。
11.注册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证明商标注册人及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1、证明商标一经注册,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注册人所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证明商标规定条件的,注册人不得拒绝其使用。
2、注册人对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均应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3、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在与他人办理证明商标使用手续后1年内,将使用人的名称、地址、使用商品或服务等内容,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4、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5、证明商标注册人可以将注册的证明商标转让给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其他组织,但必须由商标局审查经核准公告之日起生效。
6、证明商标注册人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商标局可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的证明商标。
7、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必须履行控制职责,致使证明商标使用人的商品或者服务达不到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定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注册人承担赔偿责任。
8、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其商标的使用失去控制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9、证明商标专用权被侵犯的,注册人可以根据《商标法》及《细则》的有关规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公告的使用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上述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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