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药罪罪犯判几年
时间:2023-07-01 09:33:13 21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为人触犯了生产、销售假药罪,如果只有销售行为,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又或者是拘役,同时处以罚金;如果销售假药,导致对他人的健康造成危害,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处以罚金。如果行为人的情节更为严重,导致他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销售假药罪判决书是怎样的?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王1,女,年月日出生。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程,男,年月日出生。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封*跃,北京市**律师事务所xx分所律师。

被告人裴,男,年月日出生。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成,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2,男,年月日出生。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曹*,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1、程、裴、王2、李、王3、张犯销售假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1及其辩护人、被告人程及其辩护人、被告人裴及其辩护人、被告人王2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被告人王3、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在其经营的位于本市朝阳区通惠家园的“***科技护肤美容会所”内向他人销售从被告人王1等人处购进的“***”牌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在其经营的会所内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起获尚未销售的“***”牌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10瓶。被告人张在向被告人李销售“***”牌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时被被告人李协助民警当场抓获,民警起获“***”牌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3瓶。被告人张于当日带领民警至其与被告人王1、程、裴、王2、王3伙同鲁*义、王*娟、裴*军(均另案处理)等人销售“***”牌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的本市丰台区南三环中路号楼室,将被告人程、裴、王2、王3抓获,被告人程又带领民警将被告人王1抓获。民警当场起获“***”牌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2253瓶、无标识裸瓶“类似***牌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2222瓶、“衡力”牌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157瓶,本案中公安机关还起获账本18本、电脑主机2台、李使用的手机一部,上述物品均暂扣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公安机关自被告人裴处起获赃款人民币84

200元,现扣押在案。经鉴定,以上“***”牌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2000余瓶均系假药。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1、程、裴、王2、李、王3、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证人王4、王5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到案经过、起赃经过、扣押清单、工作记录、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现场及物证照片、**捷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1、程、裴、王2、李、王3、张法制观念淡薄,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1、程、裴、王2、李、王3、张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涉案假药系注射剂药品,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考虑到已被起获的药品尚未通过销售环节流入社会,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有立功情节,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1当庭能自愿认罪、本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程、裴、王2、王3、张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被告人程、张有立功情节,本院对上述被告人均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1、程、裴、王2等人以亲属、同乡关系为依托,形成相对稳固的组成,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明确,承担不同的作用,不宜区分主从,本院量刑之时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酌予考虑。被告人王3、张参与时间相对较短,地位较低、作用单一,可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扣押之款、物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市第三xx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兵

年月日

生产销售假药案件的判决是根据生产销售假药造成的后果进行判决的,根据销售假药造成的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判决,可能判决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判决,判决书需要写清楚具体事项。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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