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必须交由法院清算,一般公司依法自行组成的清算组,按法定程序进行普通清算。而法院清算,通常是出现了显著的障碍或发现其债务有超过其实有资产的可能时,依法由法院和债权人进行直接干预和监督的清算。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在实施强制清算时,清算组成员由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可以由下列人员中产生:(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清算组成员可以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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