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时间:2023-03-14 18:50:21 4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中国刑法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怎么立案?

中国刑法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的立案情形有:

1、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2、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

3、其他情形。

二、中国对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既遂的量刑标准?

中国对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既遂的量刑标准为:犯此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设立审批、登记机关和股票、债券发行、上市审批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单位犯罪单一处罚制度的规定有哪些

单位犯罪单一处罚制度的规定如下:

1、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公司向股东和公众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设立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批准或者登记,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制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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