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清理法规工作的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建国以来至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由市政府(包括市人民委员会、市革命委员会)发布的或批准发布的行政规章和法规性文件(以下简称法规),进行了清理,现已基本结束。共清理出应予废止的法规八十六件,经市条法局逐件复查和市政府审查,决定予以废止(法规名称见附件)。
序号法规名称发文号日期废止依据
工业类
关于市属国营工矿企
因不符合当前经济
1业实行经济责任制中厦政〔1981〕378号体制改革要求,自
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行失效
批转市经委“关于厦门
2市工业企业产品零部厦政〔1982〕65号同上
件协作加工问题若干
暂行规定”
序号法规名称发文号日期废止依据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营
3工交企业经济责任制厦政〔1982〕84号同上
的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关于厦政〔1981〕42号
4文件的补充通知(集体厦政〔1982〕87号同上
所有制工交企业的若
干政策问题)
批转市经委关于《厦门
省、市政府关于这br/br/5市工业企业开发新产厦政〔1983〕118号方面已有一系列新br/br/
品的若干规定通知》
的规定
农业类
关于转发市水电局《关
国务院及省政府已br/br/6于抓紧水利和农田基厦政〔1980〕278号
br/br/
本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有新的规定
交通类
厦门市人民政府民船厦府船字〔1965〕第不符合当前情况自
管理暂行办法089号然失效
关于加强厦门地区船(65)厦委公字第
只管理的暂行规定034号
关于降低民间运输管〔66〕厦委财字第
理费的通知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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